动物科技学院印章管理使用规定(2017年5月修订)

  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 为规范学院印章的管理、使用,避免因印章使用不当引起的行政、法律纠纷,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、合法性和规范性,根据《青岛农业大学印章管理使用暂行规定》(青农大校字〔2016〕160号)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 动物科技学院印章主要包括动物科技学院党委印章、行政印章、团委印章,是由学校批准统一制作,动物科技学院在职权范围内对内对外行使职权的标志。

  第二章  印章的管理

第三条  学院印章的管理职责分工如下:

(一)学院党委书记负责党委印章的使用审批工作。

(二)学院院长负责行政印章的使用审批工作。

(三)学院团委书记负责团委印章的使用审批工作。

(四)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、用章内容审核、使用报批、用章记录等工作。

第四条  印章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具体负责管理人员。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,应及时上缴印章,由重新确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印章手续,不得私自转交他人。管理人员要因故需临时交接印章,须经书记或院长批准并按严格办理交接手续。

第五条  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,不徇私情,秉公办事,未经相关领导同意或手续不全者不得用印;要严格妥善保管印章,应人走加锁,严防随意放置和丢失,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

第六条 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对需用印的材料进行仔细核查,《动物科技学院用印登记表》填写完整,审批到位,用印材料必须与《动物科技学院用印登记表》的内容和数量一致

第七条  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、空白表格、空白纸张、空白单据等。如遇特殊情况时,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发《动物科技学院用印登记单》后方可开出。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后,必须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,由印章公里人员在原审批表中追记用途,未使用的必须交回,并在登记单和印章登记薄中备注、备查。

第八条  印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,如无特殊情况,下班后停止使用印章。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。

第九条  印章一般不得带出办公室使用。因特殊事由需带出办公室使用的,须经党政领导同意,一般应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和用印,用后立即带回。

第十条  印章管理人员要保管好《动物科技学院用印登记单》和《动物科技学院用印登记表》,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归档,以备核查。

第十一条  在印章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,应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。印章如有不慎丢失,印章管理人员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,学院要及时向学校报失,并对遗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处理。若印章损坏,管理人员应向学校报告再申请更换。

第十二条  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或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的,负责人签字的,由签字人负全部责任;印章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用印的,由印章管理人员负全部责任,相关负责人负领导责任。给学院造成损失的,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第十三条  印章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印章应经常检查,及时清洗保养。

  第三章  印章的使用

第十四条 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印章的使用手续。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。未经审批的,不予用印。

第十五条  使用印章时,须出具相关的材料,填写《动物科技学院用印登记单》,经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,连同用印材料一起报学院领导(书记或院长)审批。

第十六条  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各种公文、公函、申请、证明、合同、协议、资金往来、国有资产、人事、教学科研成果应用、知识产权应用等方面的涉及学院重大利益的重要材料,必须经党政负责人审批后,方可用章,签批的材料要备案存档。

第十七条  经常性业务报表、常规性上报材料等,报学校相关部门的,需经分管负责人在《动物科技学院用印登记单》上审核签字后,方可使用印章;报学校之外的部门的,需经分管负责人和学院主要领导在《动物科技学院用印登记单》上审核签字后,方可使用印章。

第十八条  一般性介绍信、身份证明等,需填写《动物科技学院用印登记单》,经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,方可盖章。

第十九条  学生如需学院出具补办身份证、医疗证等有关证明时,应经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核无误后,填写《动物科技学院用印登记单》后,方可用印。

第二十条  同一事项的批量用印,如荣誉证书等,需提交用印明细表,根据具体事项的审批权限,经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后用印。

第二十一条  对外签署涉法协议用印,按《青岛农业大学印章管理使用暂行规定》程序办理。

第二十二条  盖出的各种印章,必须保证位置恰当,文字端正,图形清晰。

  第四章  印章的停用

第二十三条  由于机构变动,印章式样、规格改变或磨损等原因造成印章停用的,必须将停用印章交回学校党政办公室。

  第五章  附 则

第二十四条  本规定未尽事宜,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。

第二十五条  团委印章由学院团委根据校团委相关规定以及本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附件: